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吳宇森 被告 蔡元豪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8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蘇品樺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