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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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展選任辯護人邱芬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31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0年度易字第92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金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伍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
一、林金展是址設屏東縣○○市○○街00號社團法人屏東縣躍愛全人關懷協會(下稱躍愛協會)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該協會業務督促、計畫撰寫、員工面試等業務。並以辦理該協會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為附隨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二、林金展欲以躍愛協會名義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民國107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該經費其中社工員之專業服務費即薪資補助金額上限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4,000元,且需要申請者檢附社工員勞、健保投保資料予屏東縣政府長期照護管理中心(下稱長照中心),以前開資料認定社工員每月實際薪資數額,再由衛福部核撥同額專業服務費(不能逾34,000元),申請者領得專業服務費後必須如實支付予社工員,不得挪作他用。林金展亦明知躍愛協會社工員 唐瑋君 、 邱妙妃 每月實際領取薪資金額如附表「實際薪資」欄所載。
三、惟林金展為了填補該協會之支出開銷,竟意圖為躍愛協會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07年3月5日、107年6月12日,指示無證據證明知情之躍愛協會會計 韓苾英 ,在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上,分別不實高報唐瑋君及邱妙妃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如附表「申報勞健保時登載之薪資」欄所載,並傳送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屏東辦事處(下稱勞保局)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屏東聯絡辦公室(下稱健保署)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唐瑋君、邱妙妃之投保利益及勞保局、健保署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額審查之正確性。
四、接著林金展即以躍愛協會名義,透過長照中心向衛福部轉呈申請107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衛福部核准後,林金展於107年4月至12月,申請每月34,000元之社工員專業服務費,並提出附表「申報勞健保時登載之薪資及證據」欄所示勞、健保資料,致衛福部陷於錯誤,誤認唐瑋君、邱妙妃每月實際薪資為34,000元,而於107年4月至12月核發總金額335,739元之專業服務費用予躍愛協會(至於107年1月至3月社工員 黃茹意 之專業服務費用,躍愛協會自願放棄請領),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專業服務費補助金額與社工員實際薪資之差額」欄所示金錢,並足生損害於衛福部、屏東縣政府及長照中心對本件長照獎助經費管理、核銷款項之正確性。
五、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金展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33頁),核與證人即屏東縣長照中心督導 陳嘉雯 、證人即躍愛協會志工 葉里仁 及 梁慧嫻 、證人即躍愛協會創始人之一 邱馨梅 、證人唐瑋君、邱妙妃、韓苾英於偵查之證述互核相符(他卷第162頁至第163頁、第168頁至第170頁、第174頁至第176頁、第250頁至第251頁、第257頁、第339頁至第341頁,偵卷第49頁至第52頁、第69頁至第70頁、第105頁至第107頁),且有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案件調查報告,社工員唐瑋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107年3月16日屏長行字第10730199400號函及函附支出憑證粘存單、107年度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證明單,屏東縣長期照護管理中心107年3月19日屏長行字第10709502600號函及所附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領款收據、接受衛生福利部福利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簿、躍愛協會接受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15日衛部顧字第1071962090號函及函附申請政策性獎助計畫核定表,躍愛協會107年5月30日屏縣愛字第107039號函及所附4月份經費請領及核銷相關憑證資料,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躍愛協會107年7月9日屏縣愛字第1071055號函及所附5月份經費請領及核銷相關憑證資料,躍愛協會107年7月9日屏縣愛字第1071056號函及所附6月份經費請領及核銷相關憑證資料,屏東縣政府109年6月10日屏府政查字第10915916100號函及函附資料,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訪談證人陳嘉雯、葉里仁紀錄,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6日衛部顧字第1110112903號函各1份、社工員唐瑋君薪資袋2份在卷可憑(他卷第2頁至第4頁、第6之1頁至第16頁、第38頁至第40頁、第43頁至第151頁、第153頁至第158頁、第181頁至第182頁、第267頁至第319頁,本院卷第315頁至第316頁)。另本院將可以直接證明社工員實際薪資、申報勞健保時登載之薪資、長照獎助經費社工員專業服務費補助金額之證據,整理如附表各欄位所載。綜上,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
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利用協會會計韓苾英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本案犯行,利用不知情之員工韓苾英為之,為間接正犯。
㈡被告前開犯行主觀上是為了詐領同一年度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政策性獎助經費,客觀上具有密接之時空關聯性,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之接續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躍愛協會實際負責
人,為了使躍愛協會取得專業服務費與實際核發予社工員薪資之非法差額,並將該差額做為協會內其他運用,於申報社工員勞健保時不實高報社工員薪資,再以不實勞健保資料向衛福部請領專業服務費,且躍愛協會既為公益團體,做公益絕不該以非法為手段,任何非法行為亦無法以做公益當作藉口,被告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尚佳。兼衡被告自陳之學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事涉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本院卷第3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㈣緩刑: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上述。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坦認犯行,足徵被告悔意。考量被告領得之專業服務費與實際核發予社工員薪資之差額係用於填補躍愛協會支出開銷。附表「差額即犯罪所得」欄所示差額總共為62,973元,換言之,被告以躍愛協會名義請領之專業服務費總額,其中百分之19(四捨五入)為非法詐得,其餘百分之81則屬合法領得。綜合考量上情,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故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為使被告深切記取教訓,勿再蹈法網,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支付公庫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至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若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聲請法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㈠犯罪所得:
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因社工員之專業服務費是衛福部、長照中心審核申請者檢附
之社工員勞、健保投保資料,以前開資料認定社工員每月薪資數額,再核撥同額專業服務費,故被告請領如附表「實際薪資」欄所示專業服務費屬合法,而躍愛協會領得之專業服務費與實際核發予社工員薪資之差額總共62,973元則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且因未扣案犯罪所得為新臺幣,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無價額可言,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㈡犯罪所生之物: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固屬犯罪所生之物,然已交予勞保局、健保署而屬於該行政單位,且勞保局、健保署係因辦理勞健保而取得該文書,為有正當理由取得,故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需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紀忠提起公訴,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簡易庭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家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社工員姓名在職期間實際薪資及證據申報勞健保時登載之薪資及證據長照獎助經費社工員專業服務費補助金額及證據專業服務費補助金額與社工員實際薪資之差額即犯罪所得1唐瑋君107年4月1日至107年4月30日26,000元①社工員唐瑋君薪資袋影本1份(他卷第181頁)34,000元(投保級距為34,800元,下同)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他卷第188頁)②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1份(他卷第189頁)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9之1頁)34,000元①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48頁)②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186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8,000元107年5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26,000元①社工員唐瑋君薪資袋影本1份(他卷第182頁)34,000元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1份(他卷第117之1頁)②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他卷第118頁)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9之1頁)34,000元①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74之1頁)②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75頁至第75之1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8,000元107年6月1日至107年6月11日9,533元【計算式:26,000元×(11÷30)月=9,533元】①證人唐瑋君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168頁至第169頁)②證人韓苾英於偵訊之證述(偵卷第50頁)③證人葉里仁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162頁)34,000元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他卷第211頁)②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9之1頁)12,463元①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115之1頁至第116之1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2,930元2邱妙妃107年6月12日至107年6月30日17,733元【計算式:28,000元×(19÷30)月=17,733元】①證人邱妙妃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50頁至第251頁)34,000元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1份(他卷第245頁)②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120之1頁)21,527元①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118頁之1至第119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285之1頁)3,794元107年7月1日至107年7月31日28,000元①證人邱妙妃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50頁至第251頁)34,000元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各1份(他卷第217頁至第218頁)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1份(他卷第245頁)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120之1頁)34,000元①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208頁至第209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292之1頁)6,000元107年8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28,000元①證人邱妙妃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50頁至第251頁)34,000元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各1份(他卷第223頁、第225頁)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1份(他卷第245頁)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120之1頁)34,000元①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214頁至第215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296之1頁)6,000元107年9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28,000元①證人邱妙妃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50頁至第251頁)34,000元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各1份(他卷第229頁、第231頁)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1份(他卷第245頁)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120之1頁)34,000元①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220頁至第221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300之1頁)6,000元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0月31日28,000元①證人邱妙妃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50頁至第251頁)34,000元①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各1份(他卷第236頁、第237頁)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1份(他卷第245頁)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120之1頁)34,000元①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226頁至第227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304之1頁)6,000元107年11月1日至107年11月30日28,000元①證人邱妙妃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50頁至第251頁)34,000元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他卷第243頁)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1份(他卷第245頁)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120之1頁)34,000元①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232頁至第233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308之1頁)6,000元107年12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28,000元①證人邱妙妃於偵訊之證述(他卷第250頁至第251頁)34,000元①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1份(他卷第241頁)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1份(他卷第245頁)③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120之1頁)34,000元①支出憑證粘存單、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各1份(他卷第238頁至第239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③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接受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政策性獎助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1份(他卷第312之1頁)6,000元107年年終獎金25,500元【計算式:34,000元×(6/12)月×1.5月=25,500元】34,000元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目前在保保險對象名冊1份(他卷第245頁)②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1份(他卷第120之1頁)29,749元①專業服務費用印領清冊1份(他卷第239頁)②107年度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計畫專業服務費用統整表1份(他卷第276頁)4,2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