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緝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劉怡孜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