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24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法定代理人丙○○
、3、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甲○於95年1月4日,邀同債務人乙○○○
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8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1月4日起至99年1月4日止。詎料債務人甲○於98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乙○○○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付保證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