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3號

聲請人 陳冠吉

相對人 陳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監護宣告事件性質屬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本件聲請人陳冠吉聲請對相對人陳政憲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3月27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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