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164號債權人明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98年度促字第2164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93年8月25日│178,000元│93年8月26日│TNA0000000││0││││││1│││││├─┼───────────┼───────────┼───────────┼───────────┤│0│93年9月5日│200,000元│93年9月6日│TNA00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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