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 朱恒勇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尤秀金朱靜宜 、趙書、 趙國良 、莊佳綺、 孫瓊雪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㈣、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屏東縣恆春鎮農會之告知訴訟狀、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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