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