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法矯字第○九六○○三五二二三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仲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