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告訴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紀文惠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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