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賠字第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賠字第3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98年度賠字第31號請求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請求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略以:請求人甲○○所組互助會係會員自願加入,故請求人並無犯罪,為此請求冤獄賠償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於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請求人甲○○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案件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號判決在卷可稽,是請求人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其請求依法洵屬未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1項後段,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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