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乙○律師
甲○○律師被告丙○○
己○○丁○○辛00000000
戊○上列被告丙○○、己○○因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對於共同侵權行為人丙○○、己○○、丁○○、辛00000000即秦祖誠、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