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1號聲請人 顏庭葳 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收入切結書一份及雇主 李浚銓 之匯款帳戶影本一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清償債務金額新台幣(下同)5,50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39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清償總額為396,000元,清償成數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31.15%。參諸更生程序之立法本旨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依此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整理債權債務關係,以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雖未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百分之百,惟審查更生方案之條件是否公允不應以清償成數為唯一考量,而應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支出狀況、及一切客觀情事綜合觀察。
(二)債務人目前從事幫傭工作,工作內容包含:打雜、家事、採買、清理佛堂,上班五天半每天工作8小時,工作薪資每月18,000元,並提出收入切結書一份及雇主之轉帳存摺影本以茲證明。與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預估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薪資18,000元相符,足認債務人對其收入狀況之陳報為真實,並無隱匿。
(三)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估必要支出狀況,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每月10,584元(含膳食、交通、健保、電話費、國民年金、醫療及日用品費用),並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又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目前與家人(父親、兩個弟弟、妹妹)同住,該房屋係以債務人名義向屋主 吳見裕 承租,每月租金18,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可參。債務人僅負擔管理費用1,480元,其餘房租及水電瓦斯等開銷,則由妹妹及小弟負擔。債務人實際負擔金額小於其所應該分攤之3,896元(18,000元加1,480元再除以5人),乃屬合理。
(四)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在案。
可知更生方案以六年為原則,僅於有特別情事發生時,始基於債務人之意願而延長為八年,故債務人提出清償六年共72期之更生方案可認合理。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之金額:新台幣396,000元。││二、三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六年內償還,以一個月為一期,每期5,500元,共計72││期,總計清償396,000元。││三、交付金額方式:債務人於每期之10日前,將每期應償金額,按確││定債權表之債權人之債權金額比例計算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562,642│2,434│175,24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99,166│1,294│93,168│││股份有限公司││││├──┼────────┼─────┼──────┼─────┤│3│萬泰商業銀行股份│120,143│520│37,440│││有限公司││││├──┼────────┼─────┼──────┼─────┤│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38,551│167│12,024│││有限公司││││├──┼────────┼─────┼──────┼─────┤│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2,713│55│3,960│││股份有限公司││││├──┼────────┼─────┼──────┼─────┤│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78,897│774│55,728│││股份有限公司││││├──┼────────┼─────┼──────┼─────┤│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9,211│83│5,976│││有限公司││││├──┼────────┼─────┼──────┼─────┤│8│永豐商業銀行股份│39,892│173│12,456│││有限公司││││├──┼────────┼─────┼──────┼─────┤││合計│1,271,215│5,500│396,000│└──┴────────┴─────┴──────┴─────┘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七、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