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號原告 林家慶 被告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守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7,03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