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05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855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855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本院99年度台聲字第96
0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然聲請人提出之上述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效力不及於本件,且該裁定作成之時間距今已逾9年,尚難作為聲請人迄仍無法支出本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依據。此外,聲請人又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邱璿如法官李瑜娟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