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3號原告 范雨政 被告 張金獅
張清誥
張宇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獅、張清誥、張宇璿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註:本件依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27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一層平房)占用土地面積57平方公尺;另外,編號B(二層住宅)占用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以上合計,總共76平方公尺。本件系爭土地於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000元。計算式:76㎡×1,500元=11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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