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維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偵續字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賈維國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賈維國前為和春技術學院電子系副教授, 呂綺修 係和春技術學院副校長。賈維國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故意,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22時0分39秒許,使用網際網路,在其經營之PChome個人新聞台「OX人」留言板,針對網友引用中國時報題名「和春學生真功夫半年升主任」之新聞報導,留言「OX的老師都很優秀認真,可惜被夫妻高層搞到烏煙瘴氣,準備關門」,以「台長回應」之名稱留言:「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安全,光是頭盔一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知又被她A掉多少錢」;暨接續於翌(12)日11時44分24秒許,就網友刊載之「A女提到的50萬頭盔,是跟 慶富 公司購買,跟海軍水下作業大隊同一等級的深海頭盔,看來不只海軍被騙,連OX也被騙」之留言,以「台長回應」之名稱留言:「我看是慶富收30萬A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子」等語,供不特定網友連結閱覽,以此不實言論影射呂綺修藉採購頭盔收取廠商回扣,足以貶損呂綺修名譽。
二、案經呂綺修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本案被告之戶籍及居所雖非本院轄區,惟本案為網路犯罪,告訴人住所在本院轄區,並於本院轄區上網查悉上開留言,業經告訴代理人 陳明 (他一卷11、64頁),本院有管轄權,核先敘明。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就呂綺修於偵查中未具結之陳述,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63頁)。
審理時又未提及偵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 賈國維 坦承於上開時間,在PChome個人新聞台,以「台長回應」之名,留言:「副校長呂綺修解釋,為了確保安全,光是頭盔一個就要價50萬台幣。你相信嗎?這頭盔不知又被她A掉多少錢」、「我看是慶富收30萬A收20萬教育部在做凱子」。惟否認有誹謗之犯行,辯稱:我只是質疑,未指明呂綺修收錢,和春學院採購頭盔的價格不合理,網路上輸入潛水頭盔,很多價格較低。留言者本就懷疑,我才附和,也只是懷疑。當時網友以為是慶富公司,我沒有查證,是過失。但私校用政府的錢買的設備價錢太高,大家都可提出意見,這是可受公評的事。和春學院原本有潛水裝,購入頭盔後,只在校內水深150公分之水池內使用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為和春學院副教授,呂綺修為副校長。106年間和春學院公開採購水底電焊裝備(含潛水頭盔、通訊、氣體管線等設備,並須保固三年、提供教育訓練等)。106年10月24日第二次召標時,由葳蘴企業有限公司(簡稱:葳蘴公司)以總價99萬元得標。暨被告於上開時間,於PChome個人新聞台為前揭留言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及呂綺修、 陳建隆 、 陳明仁 證述在卷,並有相關留言之截取畫面及民間公證人 楊士弘 公證書(他一卷19、33頁)、開標決標會議紀錄、和春技術學院標價清單(附表一編號4)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綜觀被告前揭留言,明確提到「副校長呂綺修」、「這頭盔不知又被她A掉多少錢」、「A收20萬」,顯指呂綺修就本件採購案收取回扣,足以貶損呂綺修名譽,至為灼然。
四、次查:
㈠、本院108年12月6日審理時,證人陳明仁證稱:「(你是否是葳蘴企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葳蘴企業有限公司與慶富有無關係?)沒有關係。(你跟慶富的負責人有無親戚關係?)完全沒有。」等語。即本件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葳蘴公司,與承包海軍獵雷艦涉弊之慶豐造船公司,並無任何關連。為此,網友留言所稱:「50萬頭盔,是跟慶富公司購買」,及被告留言所稱:「我看是慶富收30萬」,均明顯與事實不符,核先敘明。
㈡、又陳建隆證稱略以:本件頭盔可以做水下作業,軍方也有使用,可在深水使用。之前有學生在台船實習,後來台船留任變成正式員工。買這頭盔是教學用,主要是要讓學生知道,有這未來應該會很夯的行業在那邊,看願不願意學習。我當時是工業工程管理系主任,水下電銲課程是系上課程,學生從最基礎的陸上電焊學下去至少10個學分以上。學校原本只有5套一般的潛水裝,本件採買的設備,是系上先提出來,並非呂綺修指示。系上討論後,要跟學校討論可否購買。呂綺修是和春技術學院副校長,我曾與呂綺修談過。學校要買儀器設備都要開會,要動用資本門即買設備,會議上有討論。會議由校長或副校長主持,我不記得是否為呂綺修主持,但呂綺修應該知道本件頭盔採購,因為我有跟他講過。(當時你跟呂綺修就頭盔採購的事情討論什麼?)要買什麼東西,是買頭盔還是要買其他設備。(呂綺修了解這個採購案嗎?當時他有講什麼嗎?)就是去找國內目前有在用的,甚至要我們去業界問問看,在從事這個行業的,他們到底是用什麼樣的東西。(呂綺修有無指示你要去找葳蘴公司?)沒有。(葳蘴公司是你自己去找的?)對。(除了在學校會議有跟呂綺修討論過採購頭盔事宜後,呂綺修有無干涉過你關於採購頭盔的事情,或跟你建議要怎麼做?)沒有,其實就照著程序走等語(詳本院108年12月6日審理筆錄)。即明確證稱本件採購案,係和春學院工業工程管理系認為水下焊接工作具前景,為讓學生習得相關技能,系上又無相關設備,遂由系上主動提出建議,報經校方同意後,購入相關設備。呂綺修並未主動指示購買,亦未積極干預相關採購過程。
㈢、再則:
1、陳建隆另證稱略以:本件採購案,我主要是詢價及開規格。本件採購,我曾詢問悠潛公司及葳蘴公司。我是先用Google查詢,看到軍方拍的影片,介紹水下作業大隊的設備所用的頭盔,我又上網查到悠潛公司,這款型號Superlit17頭盔是軍用的,是KirbyMorgan牌。本件採購包括頭盔、通訊器材,我在網路上查,當時悠潛公司的頭盔網路標價,就如偵二卷第41頁所示,沒有保固的價格為46萬8千元,本次來法院作證的前天,我再上網查詢,悠潛公司的價格仍一樣。當時我與悠潛公司聯絡,他們說沒有現貨,也不願意跟學校打交道及投標,不願意來高雄開學校的標。而且我們要賣家提供保證、受訓,他們大概也沒辦法。我也問過一些單位,都不知道要從哪邊買。所以我才請葳蘴公司幫忙,看能否找到代理商。葳蘴公司以前曾供應和春學院焊接設備,是原本認識的廠商等語(詳本院108年12月6日審理筆錄)。及稱:偵一卷第63頁和春技術學院財務採購資料分析表(附表一編號1)是我填的,預算金額46萬8千元就是照網路上看到的金額寫的,水下通訊設備53萬2千元則是大概初估,因為網路上找不到相對應的金額,後面才會有要詢價的動作等語(詳本院108年12月6日審理筆錄)。暨稱:本件採購案,依規定第一次應該要有三家投標,若無人投標,第二次招標,僅須一家投標就可。本採購案有上網公告,第一次因投標家數不足,而未能開標。第二次則僅有葳蘴公司投標等語(詳本院108年12月6日審理筆錄)。
2、陳明仁證稱略以:葳蘴公司營業目包括貿易,和春技術學院頭盔採購案,是我親自負責。是陳建隆系主任先以電話聯絡我們公司訪價,我到和春技術學院拜訪陳建隆,了解他需求的東西。公司曾賣過一般潛水頭盔,這種頭盔較特殊,整個全罩式的,還要通空氣管才能使用,還有通訊系統,較特殊的東西,我們公司沒有賣過,這是我們第一頂。剛開始是陳建隆聯絡我們,我們先到學校拜訪,看他要用什麼東西,後來他說他本身先找一些資料,跟我們說類似要這種東西,看我們有沒有這種東西,我說這沒問題,因為這個東西我們在國外的東西代理上都有看過,所以聽陳主任講之後,我們就跟國外訪價,訪價後他有報價,報價完之後我們再跟學校報價,正常程序是這樣。(葳蘴公司是跟國外哪一家公司購買?)跟美國KirbyMorgan公司,我們跟這家公司聯絡之後,他說亞洲區是由另一家代理是在香港,後來我們都直接跟香港公司聯絡,聯絡完,他跟我們報價後,我們就把這些案子全部再報價給學校。(你們當時上網查的時候,除了美國這家公司外,有無其他公司的頭盔也符合這個規格?)目前這種頭盔比較特殊,所以我們當時在找的時候,直接找這家公司,沒有再找其他的。(在整個葳蘴公司參與頭盔採購的事宜中,你除了跟陳建隆聯絡外還有跟何人聯絡?)沒有,完全都跟陳主任聯絡,窗口都是他。(你有無跟呂綺修或校長聯絡?)都沒有等語(詳108年12月6日、109年月2日審理筆錄)。
3、稽諸上開陳建隆、陳明仁證述,本件採購案,係陳建隆上網尋找相關設備及詢價。經其聯絡,悠潛公司無意投標。其雖參考悠潛公司網路上之標價,擬定頭盔價格,但第一次開標仍因無人投標而流標,其詢問葳蘴公司負責人陳明仁能否找到代理購入相關設備。本案設備之規格、價格、廠商,均非呂綺修指定,呂綺修並未積極干預本件採購。
㈣、又:
1、本院審理時,陳建隆證稱:「(你有無因為採購頭盔的事情而收到錢?)沒有。(本案呂綺修有沒有拿錢?)應該沒有等語;陳明仁亦證稱:「(在本案中,你有無送錢給和春技術學院相關的人?)完全沒有」等語。即均稱本件採購,呂綺修未收取回扣。
2、酌以葳蘴公司自國外進口本件頭盔設備之價格,就已逾56萬元,有陳明仁提出進口報單可佐(院一卷347頁)。其餘因保固、教育、國內外運送、公司管銷等支出及公司利潤,亦經陳明仁證述及其書立之明細(院一卷351頁)可參(相關金額已當庭提示並告知檢察官及被告,惟涉葳蘴公司營運細項,依證人陳明仁請求,判決書不予詳列,詳卷)。前揭進口報單上的物品都是給和春技術學院的,另有部分未在報單上,一般產品都是一年保固,但本案產品因學校要求三年,所以價格會再拉高等情,亦經陳明仁於本院證述明確。衡諸最初訪價過程,葳蘴公司、翊勝企業之報價均遠高於100萬元(詳附表一編號2、3),悠潛公司甚至不願意依網路上標示之頭盔價格投標。實際上採購案第一次召標時無人投標,第二次亦僅葳蘴公司投標等事實,堪信本件採購案葳蘴公司之得標價,應無暴利可圖;前揭陳明仁提出之成本明細,並非顯無可採。為此,綜據上開物證及證述,葳蘴公司就本件採購案實付之成本不低,原本就難認仍有被告留言所指「50萬元頭盔,付20萬回扣」之空間。況且,陳建隆亦證稱:「(你們所買進來的頭盔,是美國製作的,還是哪一國製作的?)美國。(你們所買的設備,以同樣的品質,你事後有無了解,這樣的價格,是否真的太貴,還是太便宜?)我覺得差不多。(為何你覺得差不多?)因為他們沒辦法加3年的保固及訓練課程,純粹只是賣東西,這樣沒辦法,加上那個東西可能會超過那個價格沒錯等語,現有事證,實難認定及懷疑本件採購案呂綺修曾收取回扣20萬元。
㈤、至於被告於偵審時,雖一再提出其於網路上查得之頭盔價格,並質疑學校購買頭盔之必要性。然:單憑採購必要性及購入後之使用情形,原本就不能證明或懷疑呂綺修就本件採購案收取回扣。何況,本案採購之頭盔為特殊高品質之深水作業頭盔,廠牌、產地、型號,均與被告所提出之網路上標售的頭盔並不相同,至於有無含通訊設備、訓練、保固與否及期限,更有重大歧異。暨採購本案高品質頭盔之緣由及必要性等情,均已詳述如前。除此,陳建隆另證稱:葳蘴公司有找外面一家從事這種行業的人,約4個人,來學校教我們實際操作及教育訓練。頭盔購入後,老師及示範人員有於校內水箱示範,學生也有戴過。基於安全我們不敢做太深,頭盔重且密閉,要經過訓練、進階,才會去用,會讓學生戴,但一開始他們要適應水、會潛水,150公分是基於安全考量,太深萬一有事故,怕應變不及。水下電焊時,作業人員是要穿戴潛水服、面罩、供氧系統、背空氣鋼瓶,真正在做的時候老師有焊過,安全措施要做足。供氣設備及面罩、頭盔都是水下電銲設備的一部分。潛水後供氣有兩個系統,一個是背的潛水瓶,一個是透過高壓氣集送下去的空氣,水下供氣設備就是控制氣體進到頭盔,裡面也有通訊的功能。主要用意是教學,讓學生知道有這塊,若以後要往這邊發展,未來水下作業的工程公司會幫他們再做進一步的訓練等語。即明確證稱:頭盔購入後,雖因考量學習操作之安全性,而未實際在深水區使用,但並非完全閒置不予使用。何況,被告之網路留言,並非談論或質問採購頭盔之必要性,亦未比較網路上之售價,就逕指呂綺修收取回扣。為此,被告前揭辯詞,應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採購案之得標廠商,與承包海軍獵雷艦涉弊之慶豐造船公司,並無任何關連。被告留言所稱:「我看是慶富收30萬」,明顯與事實不符。又本件採購案,係工業工程管理系認為水下焊接工作具前景,為讓學生習得相關技能,遂由系上主動提議購買系上沒有的相關設備。系主任陳建隆雖上網尋找相關設備及詢價,但悠潛公司無意投標,第一次召標亦無人投標。過程中,呂綺修並未主動指示購買,相關設備之規格、價格、廠商,均非呂綺修指定,呂綺修並未積極干預本件採購。本件無任何證據足以認定或懷疑呂綺修收取回扣,葳蘴公司之得標金額亦無明顯異常,該公司就本件採購案實付之成本不低,難有被告留言所指「50萬元頭盔,付20萬回扣」之空間等情,業已詳述如述。嗣於偵審時,被告雖提出網路上品質相異之其他頭盔價格,但被告自承留言時並無直接證據(院一卷344頁),未查證得標廠商並非慶富公司。被告之網路留言,並非談論或質問採購頭盔之必要性,更未比較網路上之售價,就逕指呂綺修收取回扣20萬。堪信被告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未合理查證,就逕為上開眨損呂綺修名譽之留言,事後亦無任何證據足證或合理懷疑所誹謗之事為真,至為灼然。被告散布文字誹謗犯行,事證明確,應依論科。
六、論罪: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第2項經修正,提高罰金之法定刑度,並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比較新舊法,應適用較有利被告之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
㈡、刑法220條第2項規定,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
七、審酌被告坦承上網留言之事實,但否認犯罪,且迄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及賠償損害等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所生損害,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健康、素行(均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起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卓榮杰修正前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1│財務採購案件市場及價格分析表(偵一卷63頁),略以│││:│││⑴、採購名稱:職業潛水頭盔、可攜式水下通訊供氣設│││備。│││⑵、預算金額:100萬元。│││⑶、請購單位最低詢(估)價金額:120萬元。│││⑷、請購單位預估金額(建議底價)100萬元。│││⑸、請購單位申請人簽章:陳建隆。│││⑹、請購單位主管簽章: 何慶祥 (核章日期:0928/150│││0)。│││⑺、校長或其授權核准人蓋章:校長 王嘉男 │├─┼────────────────────────┤│2│葳蘴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偵二卷49、51頁)略以:│││⑴、日期:106年9月12日│││⑵、TO:和春技術學院,ATTN:工業工程與管理系主任│││陳建隆博士,FROM:陳明仁│││⑶、職業潛水頭盔,金額58萬元,可攜式水下通訊供氣│││設備,金額62萬元.合計120萬元。│├─┼────────────────────────┤│3│翊勝企業有限公司QUOTATION(偵二卷55頁),略以:│││⑴、日期:106年9月14日。│││⑵、MESSRS:和春技術學院工業工程與管理系主任陳建│││隆主任。│││⑶、職業潛水頭盔金額65萬元,攜帶式水下通訊供氣設│││備金額72萬元.合計137萬元。│├─┼────────────────────────┤│4│⑴、和春技術學院開標、決標會議紀錄(偵二卷33頁)│││,略以:│││①、時間:108年10月24日。│││②、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工管系水底電焊裝備一│││式。│││③、開標次別:第二次。│││④、招標方式:公開招標。│││⑤、上網日期:106年10月18日,底價100萬元。│││⑥、投標廠商(標價)、得標廠商(決標金額):│││葳蘴企業有限公司(99萬元)。│││⑵、和春技術學院標價清單(偵二卷37、39頁),略以│││:潛水頭盔(單價)51萬元、可攜式水下通訊供氣│││備(單價)48萬元,總標價:9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