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林翰緯 律師 沈宗原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 律師
李容嘉 律師 李家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而來(99年度訴字第1975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壹仟壹佰陸拾肆萬肆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柒佰零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