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明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明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明俊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4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撤回上訴確定,於100年
3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637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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