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和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鄭和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