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聲字第3號聲請人 張居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050號),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105年11月17日105年度裁聲字第431號裁定選任 賴宏宗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經本院106年1月12日106年度裁聲字第2號裁定予以廢棄,另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邱政勳 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有關低收入戶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5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系爭事件之性質、聲請人地址,依據臺北律師公會檢送之「最高法院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參考名冊」中所列律師專長等情狀,選任臺北律師公會邱政勳律師(住址: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專長:民事、刑事、行政)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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