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394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債務人 張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玖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繳款手續費貳佰元。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繳款手續費壹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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