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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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佳升 住○○市○○路000巷00弄00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一、債務人曾參與銀行公會之債務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債務清償方案,並說明已清償期數及金額?毀諾無法清償之時點?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自民國109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另提出該期間之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六、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七、聲請人應提出所列民間債權人債權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債權人「陳先生」、「 阿正 」、「 小鄭 」、「 阿財 」、「 阿峰 」、「 小春 」之完整名稱及地址,以及債權人「 蕭秀龍 」、「 林堃峰 」、「 周尚新 」、「 林育輝 」、「 林宗翰 」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