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891號債權人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雲志 、 廖琇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雲志、廖琇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分期付款明細表(分別列明總金額、每期應繳金額、期數、已繳金額、尚欠餘額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