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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