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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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814號上訴人
即被告 游于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囑託法務部○○○○○○○○長官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游于田本人受領後,其於同年5月2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上易字第748號案件審理在案,然被告於112年7月11日撤回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案業已確定,被告於112年8月8日再次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於法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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