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7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壹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壹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表】┌─────┬───────────┬───────────┬───────────┐│編號│①│②│③│├─────┼───────────┼───────────┼───────────┤│罪名│加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7日│106年6月24日│106年8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63、│106年度毒偵字第1363、│106年度毒偵字第1363、││案號││1376、1761、1948號、│1376、1761、1948號、│1376、1761、1948號、││││106年度偵字第4147號│106年度偵字第4147號│106年度偵字第414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604號│106年度訴字第604號│106年度訴字第604號││審├──┼───────────┼───────────┼───────────┤││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604號│106年度訴字第604號│106年度訴字第604號││├──┼───────────┼───────────┼───────────┤││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22日│107年2月22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24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224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224號(編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徒刑2年)。│徒刑2年)。│└─────┴───────────┴───────────┴───────────┘┌─────┬───────────┬───────────┬───────────┐│編號│④│⑤│(以下均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0日│106年8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363、│106年度偵字第5474號│││案號││1376、1761、1948號、││││││106年度偵字第414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7年度易字第1號│││實││106年度訴字第604號││││審├──┼───────────┼───────────┼───────────┤││日期│107年1月29日│107年2月26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81號、│107年度易字第1號│││決││106年度訴字第604號││││├──┼───────────┼───────────┼───────────┤││日期│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24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531號。││││①至④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