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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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表)┌─────┬───────────┬───────────┬───────────┐│編號│①│②│③│├─────┼───────────┼───────────┼───────────┤│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罪│肇事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2日│106年4月2日│106年6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091號│106年度偵字第21593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552號│106年度簡字第5262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實├──┼───────────┼───────────┼───────────┤│審│日期│106年8月24日│106年9月18日│106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552號│106年度簡字第5262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決├──┼───────────┼───────────┼───────────┤││日期│106年9月12日│106年10月13日│106年12月26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是│是│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292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7303號(編│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期徒刑6年4月)。│徒刑6年4月)。│└─────┴───────────┴───────────┴───────────┘┌─────┬───────────┬───────────┬───────────┐│編號│④│⑤│⑥│├─────┼───────────┼───────────┼───────────┤│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6日│106年6月19日│106年6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實├──┼───────────┼───────────┼───────────┤│審│日期│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106年10月1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26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否│否│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8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387號(編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徒刑6年4月)。│徒刑6年4月)。│└─────┴───────────┴───────────┴───────────┘┌─────┬───────────┬───────────┬───────────┐│編號│⑦│⑧│⑨│├─────┼───────────┼───────────┼───────────┤│罪名│過失傷害│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9日│106年3月25日│106年4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106年度偵字第4953號│106年度偵字第22677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277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易字第893號│106年度簡字第5428號││實├──┼───────────┼───────────┼───────────┤│審│日期│106年10月11日│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4號│106年度易字第893號│106年度簡字第5428號││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1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87號(編號│年度執字第294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364號(編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徒刑6年4月)。│徒刑6年4月)。│└─────┴───────────┴───────────┴───────────┘┌─────┬───────────┬───────────┬───────────┐│編號│⑩│⑪│⑫│├─────┼───────────┼───────────┼───────────┤│罪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5日│106年3月15日│106年3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357號│106年度偵字第5578號│106年度偵字第5578號││案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苗簡字第1193號│106年度易字第830號│106年度易字第830號││實├──┼───────────┼───────────┼───────────┤│審│日期│106年12月6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苗簡字第1193號│106年度易字第830號│106年度易字第830號││決├──┼───────────┼───────────┼───────────┤││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7日│106年12月27日│├──┴──┼───────────┼───────────┼───────────┤│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7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293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293號(編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徒刑6年4月)。│徒刑6年4月)。│└─────┴───────────┴───────────┴───────────┘┌─────┬───────────┬───────────┬───────────┐│編號│⑬│⑭│⑮│├─────┼───────────┼───────────┼───────────┤│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24日│106年4月19日│106年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21992號│106年度偵字第7362、│106年度偵字第7362、││案號│││14040、16816號│14040、1681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99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700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700號││實├──┼───────────┼───────────┼───────────┤│審│日期│107年1月4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99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700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700號││決├──┼───────────┼───────────┼───────────┤││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是否為得易│是│是│否││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088號(編號│年度執字第6927號。│年度執字第6926號(編號│││①至⑬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⑮至⑯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徒刑1年1月)。│└─────┴───────────┴───────────┴───────────┘┌─────┬───────────┬───────────┬───────────┐│編號│⑯│⑰│⑱│├─────┼───────────┼───────────┼───────────┤│罪名│加重竊盜罪│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3日│106年3月3日│106年3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7362、│106年度毒偵字第3121、│106年度毒偵字第3121、││案號││14040、16816號│3864、4400、5246號│3864、4400、524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70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實├──┼───────────┼───────────┼───────────┤│審│日期│107年2月9日│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370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決├──┼───────────┼───────────┼───────────┤││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是否為得易│否│是│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926號(編號│年度執字第10785號(編│年度執字第10785號(編│││⑮至⑯已定執行刑為有期│號⑰至⑳已定執行刑為有│號⑰至⑳已定執行刑為有│││徒刑1年1月)。│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編號│⑲│⑳│㉑│├─────┼───────────┼───────────┼───────────┤│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4月20日│106年3月27日│106年3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3121、│106年度毒偵字第3121、│106年度偵字第6321號││案號││3864、4400、5246號│3864、4400、524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107年度易字第117號││實├──┼───────────┼───────────┼───────────┤│審│日期│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107年5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820號│107年度易字第117號││決├──┼───────────┼───────────┼───────────┤││日期│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107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0785號(編│年度執字第10785號(編│年度執字第2743號。│││號⑰至⑳已定執行刑為有│號⑰至⑳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