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9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
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司法院(69)廳刑一字第59號決議及95年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研討結論,少年保護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之性質迥然不同,是於少年審理程序中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誤向本院少年法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少年法庭依職權將本件民事事件移轉至本院民事庭,合先敘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