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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