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瑞小字第二號
原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