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金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金明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3月2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82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12月3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1月5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8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