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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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凱松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以慈 人抗告人即相對人 張以慧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凱松企業有限公司、張以慈、張以慧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抗告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