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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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3號原告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萬2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萬9,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