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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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曾淑華 被告LEECHIKEUNG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憶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