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賠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3號上訴人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銘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宜臻江信瑯江信毅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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