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哲維選任辯護人王子璽律師
李宜諪律師 康皓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哲維自民國113年1月22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被告劉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分別於民國112年9月6日、12月4日裁定羈押、延長羈押。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月22日起借提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度觀執字第1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傳真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則本案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品逸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德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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