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被   告  劉振銘
      永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筱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