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2號上訴人 黃麗淑 即被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7,428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高雄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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