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股票│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股票│1│52│├──┼────────┼────────┼──┼──┼──┤│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股票│1│42│├──┼────────┼────────┼──┼──┼──┤│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股票│1│21│├──┼────────┼────────┼──┼──┼──┤│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股票│1│22│├──┼────────┼────────┼──┼──┼──┤│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股票│1│41│├──┼────────┼────────┼──┼──┼──┤│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股票│1│7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180│├──┼────────┼────────┼──┼──┼──┤│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237│├──┼────────┼────────┼──┼──┼──┤│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14│├──┼────────┼────────┼──┼──┼──┤│01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117│├──┼────────┼────────┼──┼──┼──┤│01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250│├──┼────────┼────────┼──┼──┼──┤│01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313│├──┼────────┼────────┼──┼──┼──┤│01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589│├──┼────────┼────────┼──┼──┼──┤│01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707│├──┼────────┼────────┼──┼──┼──┤│01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股票│1│913│├──┼────────┼────────┼──┼──┼──┤│01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913│├──┼────────┼────────┼──┼──┼──┤│01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712│├──┼────────┼────────┼──┼──┼──┤│01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619│├──┼────────┼────────┼──┼──┼──┤│02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股票│1│544│├──┼────────┼────────┼──┼──┼──┤│02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股票│1│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