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3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236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車玲惠
       楊家瀧
被   告  許松峰許志鵬 之繼承人
       迮鳳玲 即許志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許松峰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志鵬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迮鳳玲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許松峰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志鵬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迮鳳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