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汝洪洋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王姍姍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汝洪洋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汝洪洋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1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9號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