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仲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仲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頑石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頑石生活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芳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 朱敬文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國威 (LEEKOKWA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