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彩鳳 特別代理人 潘克信 被上訴人即原告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3,832,940元(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引用本院另案即111年度重訴字第517號之計算,經本院於111年9月5日裁定訴訟標的價額確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8,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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