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9號
109年度訴字第490號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士傑選任辯護人王品懿律師(僅109年度訴字第439號)被告 張郁群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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