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530號聲請人成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15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成員企業有限│台北富邦銀行│96年1月31日│21,966元│EA0000000│││公司甲○○│安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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