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亞太駐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美智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四六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見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亞太駐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因背信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