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0四七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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