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住臺南縣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聲減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減刑為其「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徒刑,與編號1所示之罪之已減得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所示之罪,經本院、國防部南部軍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相符,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減得之之刑(業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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