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9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叁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壹、貳、叁所載,與附表編號肆、伍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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